《試行辦法》主要體現了“限制負向行為”、“轉變利用方式”和“正向修復提升”的思路。其中:“限制負向行為”指分級分類劃定自然生態空間,劃為生態保護紅線和一般生態空間,嚴格進行生態保護;“轉變利用方式”指從開發強度、形態、布局等制定空間準入清單,制定用途轉用規則;“正向修復提升”指促進生態系統自我恢復和生態空間休養生息。
《試行辦法》明確要求,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,探索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,對涉及自然生態空間的資源保護、開發利用、整治修復等活動,從管制規則、轉用與審批、修復提升等三大方面制定相應的實施管理辦法,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,對生態保護紅線實行特殊保護。嚴格控制生態空間的占用和擾動,依法對各類開發利用活動實行空間準入和規劃許可。提出實施監管保障機制,確保全省自然生態空間面積基本穩定,生態功能不降低,生態服務保障能力有提高。
《試行辦法》自2019年11月22日印發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兩年。待國家相關政策文件正式出臺后,江西省自然資源廳再結合各地試行實際,對該辦法適時修訂完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