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條例》除對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、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、測繪資質資格、測繪成果的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外,重點圍繞促進地理信息成果應用作出規定。
省司法廳有關人士介紹,近年來測繪成果服務和應用發展較快,但各種測繪成果服務和應用基本上相互分割、各自為政,缺乏共建共享機制,存在重復測繪和信息孤島現象,較大程度限制了利用測繪成果服務社會化公共事業,需要從立法層面推進共建共享,推動其在更大范圍得到更高效率的發展。
根據《條例》,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,提高地理信息資源供給能力,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網絡安全防護能力建設,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,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水平。有關部門涉及地理信息的電子政務、公共服務和業務管理等信息化系統,應當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;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,引導和支持企業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,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,創新服務方式,推動地理信息應用,為政府履行經濟調節、市場監管、社會管理、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提供服務;鼓勵、支持社會資金投資地理信息產業。政府應當制定財政、金融、科技、人才等方面的激勵措施,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和開發各類地理信息產品,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,促進地理信息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。
此外,《條例》擬規定,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,經濟建設、社會發展、國防建設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;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,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。